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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作家协会章程(草案)
2012-06-29    浏览(2058)    作者:洛阳市作家协会    来源:洛阳市作家协会 官方网站

洛阳市作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洛阳市作家协会是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洛阳市作家自愿结合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洛阳市作家协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市作家及文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把洛阳建设成文化强市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洛阳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洛阳市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五条  洛阳市作家协会是洛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河南省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洛阳市作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作家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

(二)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鼓励。

(三)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为建设和谐文化、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基础作出贡献。

(五)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六)推进文学交流,促进并加强与省内外城市,以及台湾省、港澳地区和海外侨胞中的作家、文学团体的联系,深化交流,增进友谊,促进洛阳文学繁荣发展。

(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八)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及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九)对洛阳市辖各县(市)区作协、企业作协、行业作协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完成河南省作家协会和洛阳市文联下达的各项任务;广泛联系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做好业务由本会主管的全市性文学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个人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加入洛阳市作家协会的意愿;在市级以上报刊或出版社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著作,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经县(市)区、企业作协,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驻豫部队团以上单位同意;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按规定缴纳会费,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领取会员证。

团体会员入会需书面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洛阳市作家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参加本会活动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创作成果、著作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代表大会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组成主席团。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集。

主席团聘任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聘任副秘书长1-2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视必要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文学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作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LUOYANG PROVINCE WRITERS ASSOCIATION;简称:洛阳市作协。

本会地址在洛阳市文联。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10日洛阳市作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标签:洛阳市,作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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